目前醫療水平提高,能夠解決部分身體上的疾病,但是大眾的心理疾病還未引起重視,出現心理疾病沒有及時治療緩解的,嚴重會導致死亡的后果。那么員工自殺死亡,是屬于非因工死亡的,單位是否還要賠償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呢?
員工死亡,單位認為非工亡拒賠 員工因個人原因跳江身亡的,單位認為不屬于工亡范圍,員工在工作過程中也不存在被侮辱霸陵或者他人威脅的原因的,用人單位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,也無需賠付任何費用。但是員工家屬認為用人單位因為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,導致無法從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,單位應當賠償。
單位未繳納社保,需要賠償 首先,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,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:(三)自殘或者自殺。因此員工自首不構成工傷。員工自殺與單位沒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,單位沒有過錯的,因此也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。
但自殺屬于非因工死亡,可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。根據《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勞動保險問題解答》第六十八條規定:“因家庭糾紛或其他生活問題而自殺,可比照《勞動保險條例》非因工死亡規定處理?!币虼?,根據《社會保險法》規定,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,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,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。如企業未為員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,造成員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損失,上述遺屬待遇(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)由企業買單。
社保非小事,重要關頭起大作用 企業應當及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,一是對員工的待遇保障,二也是降低了企業的用工風險,減少爭議。
此外,企業用工還應密切關注員工心理健康,及時對員工心理健康進行輔導,并可設置相關咨詢熱線、異常報告機制等,便于問題出現時可及時發現、介入,避免悲劇發生。
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美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解淑雅
來源:臺州司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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