口角糾紛心情不順,點燃衣物欲燒門 顧某某系未成年人,平時性格孤僻,我行我素,與家人性格不合。某天晚上,顧某某因瑣事跟其母親發生口角,在自家因其母親拒絕打開一樓臥室的門,遂在臥室門口堆放了數件衣服,并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衣服點燃。顧某某將衣服點燃之后回到二樓臥室,后其母親從一樓臥室出來將火撲滅。
放火威脅他人生命,危害公共安全豈可當兒戲 本案由臨海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顧某某涉嫌放火罪進行立案偵查,因顧某某系未成年人,臨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為顧某某的援助律師。我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去看守所會見了顧某某,其對自己火燒衣物的行為如實陳述,但認為這只是一點小事情,不應該這么小題大做,并且是在自己家里火燒衣物,跟別人沒有關系,其家人也對其諒解了,認為不應該對其刑事拘留追究其法律責任。我耐心跟其解釋,將衣物放在門口焚燒,如果未及時撲滅,會造成大火威脅家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,且會殃及周邊鄰居的生命財產安全,對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危害,符合《刑法》規定的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,已涉嫌放火罪。
悔不當初,認罪認罰,從輕處罰 本案經偵查終結以顧某某涉嫌放火罪移送審查起訴,在審查起訴階段,經援助律師、檢察官耐心解釋教導,顧某某對自己故意放火危害他人生命的行為有了深刻的認識,并表示會痛改前非,多跟家人溝通,盡量改掉任性滋事的性格。本案基于顧某某系未成年人,其故意放火行為未產生嚴重后果,積極認罪悔罪,其家人也表示對其諒解,公訴機關綜合上述事實和情節結合援助律師的辯護意見,最終作出對顧某某定罪不訴的決定。
律師釋法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,放火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一百一十五條? 放火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由此可見,故意放火是危害非常嚴重的行為,危害到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,也是刑法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。不論是在自家或者其他場所,只要主觀上存在故意放火的目的,客觀上實施了該行為,危害到了公共安全,就構成了犯罪。
臨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東創律師事務所 黃孝軍
來源:臺州司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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